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异31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云域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第三人:***,男。
第三人:***,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云域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华美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云域公司涉及其他诉讼纠纷,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认缴出资额400万元,***认缴出资额100万元,仍未实际履行,出资期限为2027年6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云域公司已资不抵债,可以加速到期,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华美公司与云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1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华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陕0103执2004号。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5月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云域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第三人***、***,其中***出资400万元,***出资100万元。公司章程载明出资时间为2027年6月10日之前。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云域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章程载明出资时间为2027年6月10日之前,现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能认定第三人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综上,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婷
审判员 阮 宇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