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115号
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6034X8,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StephanMay,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5378790P,,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刘慧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5万元。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栾汉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