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115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115号之一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6034X8,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StephanMay,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5378790P,,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刘慧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14元,减半收取4557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27元,由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栾汉勤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