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郴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03民初3794号
原告: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郴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并于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但原告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湘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