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小牛寻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小牛寻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丰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82号
原告:浙江小牛寻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968号科技创业园11号4楼。
法定代表人:楼文新,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丰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4幢619室。
法定代表人:沈昊。
第三人:***,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浙江小牛寻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丰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小牛寻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股东会除名决议有效,被告的股东身份已于2019年12月5日丧失;2、确认被告浙江丰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享有的15%股权份额由第三人***享有;3、判令被告配合原告、第三人办理相关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9年6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原名义乌小牛寻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8月19日变更为浙江小牛寻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法定代表人楼文新与被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楼文新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8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被告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原告设立后,根据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股东楼文新在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分六次将出资款汇入原告账户,共计实际出资350万元。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持股比例进行实际出资,被告却置之不理,分文未出资,导致公司发展陷入资金窘境。2019年10月2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履行公司投入发展相匹配的股东义务(主要是出资义务),并在收到律师函后5日内立即向原告出资62万元;如逾期的,公司将依法对被告的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直至解除被告的股东资格。”被告也未作出任何答复。无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解除被告的股东资格。被告法定代表人沈昊参加了会议,并说明被告现在已经停止经营,没有资金履行相应出资义务。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由第三人认缴150万元出资款,占股15%;公司注册资本不变;并修改公司章程,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日,第三人履行了62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楼文新在2019年10月23日之后又继续进行了实际出资。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出资义务,其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与业务发展,并将持续损害已出资股东的利益;原告解除被告股东资格,并同意由第三人进行认缴出资,符合公司现实发展需要,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指原告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法院针对争议纠纷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本案中:1.原告作为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其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诉请本院确认其股东会决议有效无诉的利益,且作出决议的公司也不在法定的公司决议效力案件原告范围内;2.原告作为公司,无权为他人向被告主张权利,即使他人与被告有争议,原告对此也无诉的利益。综上,原告对本案无诉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小牛寻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