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6112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简美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钦,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机械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9号。
法定代表人:徐旋波,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光,员工。
被告:广东劳安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18楼C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1084823J。
法定代表人:田成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心,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龙,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简美展览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机械研究所、广东劳安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广东劳安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裁定后,其不服并提起上诉,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2月17日向原告广州市简美展览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广州市简美展览有限公司在指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足额补交,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简美展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简美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祖艳
人民陪审员 赵永忠
人民陪审员 周逸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碧婷
王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