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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安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简美展览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1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劳安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18楼C2。
法定代表人:田成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简美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19号B302。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钦,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机械研究所,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9号保利中誉广场主楼209房。
法定代表人:徐旋波,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光,该研究所员工。
上诉人广东劳安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6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少波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东劳安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关键证据《番禺区南村镇星河湾海怡半岛“1.8”高处坠落事故技术分析专家意见》是在广州市番禺区形成,该专家意见针对的高处坠落事实也是发生在广州市番禺区,且该案时隔多年,相关人员证词、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等材料亦保存在番禺区,上诉人的时任工作人员黄继勇与另外两名专家陶军、彭乃球组成的专家组也是在番禺区南村镇开展分析工作的。故本案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较为妥当,更方便、快速、高效查明事实。2.即便如被上诉人所言构成名誉侵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广州市番禺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具备法律基础。同时,虽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样存在法律依据,但本案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存在合法程序渠道,并非毫无依据。考虑到本案的情况,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现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内容显示,原审被告广东省机械研究所的住所地在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9号保利中誉广场主楼209房,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