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计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398号
上诉人武汉计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9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计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计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武汉计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77元,减半收取5138.5元,由上诉人武汉计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邵 普 审 判 员 刘 慧
法官助理 习亚伟 书 记 员 张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