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9057号
原告长沙市亮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石马社区石马村杉树坡组吴健勇私宅。
法定代表人匡求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澹,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云帆,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红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谢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长沙市亮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亮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波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