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市亮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249号
申请人:长沙市亮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石马社区石马村杉树坡组吴健勇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3N5E32。
法定代表人:匡求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云帆,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澹,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胡修强。
被申请人: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红枫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85635177。
法定代表人:谢红。
申请人长沙市亮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应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243011604000000××××)为申请人长沙市亮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亮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财保41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亮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陈山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