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60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五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强公司)与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为公司)、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五强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广为公司、**房公司名下47162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扣留两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收益。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2)湘0102民初19490号民事裁定。依据该裁定,本院对广为公司名下浦发银行长沙星沙支行6614××××0871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4305××××8888账号,以及**公司名下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8201××××0081账号的银行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为公司、**公司认为广为公司名下浦发银行长沙星沙支行6614××××0871账号目前内已冻结存款471628元,且该冻结的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特向本院申请解除其他账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足额冻结广为公司名下浦发银行长沙星沙支行6614××××0871账号内存款471628元,可解除对其他账户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为公司、**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长沙星沙支行6614××××0871账号内存款471628元;
二、解除本院(2022)湘0102民初19490号民事裁定对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4305××××8888账号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8201××××0081账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