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项城市路固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辖终12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项城市路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南顿镇***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项城市兆昌建材厂,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光***村南50米。 经营者:**进。 一审被告:洋浦经济开发区景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D5B区内(***)21幢3层301房。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上诉人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项城市路固建材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项城市兆昌建材厂、洋浦经济开发区景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681民初143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2)豫1681民初143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依法追加出票人。本案是因出票人、承兑人经营危机,造成出票人违约,票据无法承兑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应当依法追加恒视公司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恒视公司作为恒大集团下属关联公司,是案涉票据纠纷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与案件的发生及解决均存在重大关联、故恒视公司应为本案的共同必要诉讼人。二、原告不起诉出票人恒视公司的行为系意图规避集中管辖,该行为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司法效率。自恒大集团爆发经营危机以来,为避免各地争抢恒大资产,最高法院及时采取了统一司法管辖的措施,即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但被上诉人为规避集中管辖,选择只起诉背书人,此举严重背离上述通知的目的。追索权与普通债权最大的不同在于:通常情况下,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得到满足后即转移给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就成为第二次的追索权人即再得索权人,这样逐次移转,直到出票人偿还后,追索权随之彻底消灭。上诉人作为商票背书人最终还是要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出票人,从宏观来看,这绝非经济理性的选择,也是在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出票人以外的其他被追索人只是暂时承担责任,但在终极责任上并无分担部分,最终结果将全部由出票人负担,即出票人为实际的最终债务人。因此案系涉恒大案件,应严格落实最高法的通知,将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项城市路固建材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被答辩人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原告项城市路固建材有限公司有权选择出票人、背书人中任一数人行使追索权,因一审被告项城市兆昌建材厂住所地位于项城市辖区内,故本案由被告住所地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项城市路固建材有限公司因汇票支付问题对上诉人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项城市兆昌建材厂、洋浦经济开发区景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一审被告项城市兆昌建材厂住所地位于项城市,故项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