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保849号
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吴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剑波,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维,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新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滢。
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吴坤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新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吴坤的申请,于2020年5月27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7126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吴坤向本院提交了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投保金额为87126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此作为本次保全申请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新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7126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876元,由申请人吴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湘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文静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