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2764号
申请人:湖南京湘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6楼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99420406G。
法定代表人:熊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磊,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强,湖南同升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新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42号侯家塘*家冲007号第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94011117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京湘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新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京湘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新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单号:PZPP20184301004000XXXX。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京湘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定,并已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新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4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京湘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涂富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