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长炼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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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3010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东,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元辉,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37642996。
法定代表人:周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燕,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长炼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监申桥工业园(金枫路以东,监申桥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22536261X。
法定代表人:刘志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岳阳长炼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群
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郑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