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92民初931号
原告:临沂鑫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与联邦路交汇往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庞士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夫明,临沂河东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北海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207线龙王庙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原告临沂鑫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阳公司)与被告张北海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北海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夫明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锅炉款13947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3日,二被告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海龙酒店需要购买原告锅炉一台及辅助材料。双方约定锅炉价格为348000元,辅助材料5470元。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及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安装检测通过支付全部款。安装检测通过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余款139740元未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北海龙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鑫阳公司经营生产、销售锅炉及制冷设备等业务。2019年10月3日,原告鑫阳公司(甲方)与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海龙酒店、***(乙方)签订《临沂鑫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CLRG3吨链条热水颗粒煤两用型浴暖专用锅炉一台,价格为348000元。供货方式为乙方在甲方处提货,费用乙方承担。货到后,乙方负责卸炉、锅炉就位,甲方负责安装锅炉本体及调试,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安装工吃住。乙方于合同签订时预付定金10000元。合同手写部分约定付款方式:首付30%、货到后付40%、安装完付25%、检测合格后付5%,2019年10月15日前打公司首付款95000元。收款账户户名为鑫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士光。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鑫阳公司分别在合同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鑫阳公司未收到足额货款,经其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查询,未发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海龙酒店”这一主体,亦未发现名称类似的主体;张北海龙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是该公司持股55%的股东。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临沂鑫阳系能源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书》载明的乙方是“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海龙酒店”,该酒店并非登记的民事主体,不能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故该合同的法律责任应当由酒店的经营者承担。鑫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海龙酒店由本案被告张北海龙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在合同乙方处签字,故本院认定该酒店系***经营,其是涉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结合原告提交的录音材料可以证实,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并安装调试的义务,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故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张北海龙公司并非涉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原告要求张北海龙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北海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临沂鑫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1394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临沂鑫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9元,减半后收取15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靖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侍晓君
书 记 员 文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