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执477号
申请人:临沂鑫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朝阳街道华夏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庞士光,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鑫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鑫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鲁1392执477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到期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