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鑫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华夏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庞士光,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锅炉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鲁139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的期限为二年,自案件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