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执1665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枣子坪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0891596X5。

法定代表人:张光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龙曙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57DY530。

法定代表人:李中熹,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攀枝花***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37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450元,案件受理费116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2、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3、向公安交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现攀枝花***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程序,公司财产不宜处置,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9)川0402民初39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黎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