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执2354号
申请执行人:华坪县花椒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石龙坝镇花椒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219260202M。
法定代表人:吴永军,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955号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0891596X5。
法定代表人:张光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21)川0411执2354号华坪县花椒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600892.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明显不足;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2008年注册的川DG××**号车辆一台;3、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均办理有抵押登记;4、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红冰
审判员 许礼斌
审判员 李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