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财保15号
申请人:巫金实,男,汉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忠团,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炳,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955号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0891596X5。
法定代表人:张光祥,总经理。
申请人巫金实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51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进行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804××××4058、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仁和支行账号:1318××××7920、四川天府银行攀枝花仁和支行账号:2000××××001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巫金实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巫金实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51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巫金实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 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函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