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元与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11民初688号 原告:**元,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城北乡陶海村9组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公民身份证号:51102319********。 委托诉讼代理:**,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222100051。 被告: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21层2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651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955号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0891596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010764443。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2111388055。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与被告四川万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