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益阳益隆变速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银城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五福路五福苑小区2栋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07387923T
法定代表人:莫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隆变速箱有限公司(简称益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杨树村,组织机构代码68502937-4。
法定代表人:朱洪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银城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首次立案执行;同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下称农业银行赫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益隆公司、朱洪兵、张结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将上述二案合并执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益隆公司名下的土地、厂房等进行了变卖,对所得款项进行了初步分配。因被执行人张结杏名下的一处土地正在诉讼程序中不能立即处置,尚有部分尾款未完成分配。本院终结了本案的执行。2021年1月,本院恢复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赫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益隆公司、朱洪兵、张结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并于8月30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张结杏名下位于浙江省永康市的一块土地的12.09%的份额,得款2003550元。2021年10月26日,本院恢复本案的执行。执行中,银城公司与农业银行赫山支行就案款的分配达成一致,银城公司此次已领取执行款379030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益隆公司成立后没有投入生产,其厂房土地均已被依法拍卖偿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朱洪兵下落不明,故该公司目前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9执恢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浩益
审判员  贾云卫
审判员  谭环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