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903执22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代理人:易霞,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益阳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资阳区五福路五福苑小区2栋206号。
法定代表人:莫文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益阳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赫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赫劳人仲字(2021)第5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在领取全部执行款后,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益阳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