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益法执字第26-3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银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银城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
法定代表人:莫文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益阳益隆变速箱有限公司(简称益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洪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银城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执行;同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下称农业银行赫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益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将上述二案合并执行,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6月13日,对被执行人益隆公司名下的出让工业用地40000.06㎡、两栋钢结构的厂房共16782.778㎡等进行了变卖,得款2492.3812万元。银城公司对其中的一号厂房有优先受偿权。但农业银行赫山支行对银城公司优先受偿的工程款数额提出了执行异议,后又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案件已经本院一审判决,正在二审程序中,执行款暂不能全部分配。申请执行人银城公司基于以上实际情况,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益法执字第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