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202民初2055号
原告:湖南恒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湘商文化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宣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津湘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杨村乡铺天垅村。
法定代表人:钟跃辉。
原告湖南恒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津湘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恒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恒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2元,减半收取3121元,由原告湖南恒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