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1民初1388号
原告:湖南恒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世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洪磊,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2001年7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玉,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恒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恒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恒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恒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恒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祥勇
人民陪审员 梁 军
人民陪审员 张伶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