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1民初1653号
原告:湖南恒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中方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恒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恒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恒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855.5元,由原告湖南恒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 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晓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