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三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凯仁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中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湘1028执保44号
申请人:湖南三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大厦2201。
法定代表人:黄振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安仁县平背乡。
法定代表人:官昌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十里铺镇车坪村3-3号。
申请人湖南三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三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生物肥业有限公司、***1036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三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高平
审 判 员  李红日
审 判 员  段小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