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市云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三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财保197号
申请人:郴州市**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州大道北侧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1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刘庆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余粮,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三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大厦2201。
法定代表人:黄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郴州市**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三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三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868.1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郴州市**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财产保全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14868.18元(保单号:PZPP2143011303000********,保险期间:自2021年08月21日零时起至2023年08月20日二十四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三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868.1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094.34元,由申请人郴州市**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毅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 琪
书 记 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