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湖南三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003民初540号
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出口加工区后营大道与新江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M5NJF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三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大厦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744400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三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