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7093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中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81民初7093号
原告: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750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9461371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0元,减半收取4110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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