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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高;北京鼎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2764号 原告:宁高,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江苏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洄城村村民委员会北13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高诉被告北京鼎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万 青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