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2764号
原告:宁高,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江苏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洄城村村民委员会北13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高诉被告北京鼎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万 青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