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702行审69号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02003950634P。
法定代表人范肇彬,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威。
被执行人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692930877。
法定代表人杨晓波。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延人社监理字[2020]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部分劳动报酬涉及民事诉讼需重新核实,并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唐自晨
审 判 员 李 彬
审 判 员 陈小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肖煜珂
书 记 员 张佳君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