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2民初944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镜湖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792130Q。
法定代表人:陈菊花,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89四层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692930877。
法定代表人:杨晓波,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三红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常湖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53805T。
法定代表人:叶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章生,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三红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因存在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6元,减半收取计197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邱 瑾
人民陪审员 赵 敏
人民陪审员 张金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钱安妮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