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执恢3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创世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92930877。
法定代表人杨晓波。
关于***申请执行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702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4557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互联网金融、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社区组织发出查找函,但无被执行人财产下落信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不良记录,并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礼平
执行员  林 巧
执行员  林小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韦娟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