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执2275号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4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02003950634P。
法定代表人:范肇彬,局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创世纪二期13幢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692930877。
法定代表人:杨晓波。
关于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702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9月2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劳动报酬3120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工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社区组织发出调查函,但无被执行人经营、财产情况等信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不良记录;并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曾 珍
执行员 杨丽婷
执行员 叶 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洁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