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民初3102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89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杨晓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平华,福建梦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三红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常湖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叶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章生,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亿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三红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包永生
人民陪审员 吴雪华
人民陪审员 陈明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钱安妮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