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星华盖茨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枣庄星华盖茨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22618号
原告:深圳市乐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龙景工业园E栋5楼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66333J。
法定代表人:林志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旗,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枣***盖茨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燕山路广泰东门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575467314L。
法定代表人:孟凡星。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1月23日达成代理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为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2019年3月25,被告向原告下单货款50060元,并签订《乐源代理合作担保协议》,付款方式为公户汇款,付款期限是2019年4月15日。被告未如期向原告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一份《乐源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山东省代理销售“LOYE”品牌系列产品,负责该地区品牌的宣传推广、产品销售及售后;合作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结算方式为现款现货;发生争议如未能达成和解,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告发送了50060元货物,被告予以收货。原、被告还签订了《乐源代理合作担保协议》,约定付款期限为2019年4月15日。因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追索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依约被告需于2019年4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违约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诉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06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枣***盖茨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货款50060元给原告深圳市乐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志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