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翼新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谷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湖北熠鑫工业装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625行审1093号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梅某。

被执行人湖***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质监罚字(2017)4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谷)质监罚字(2017)4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存在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为由,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该台电梯,处罚款20000元。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谷)质监罚字(2017)4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谷)质监罚字(2017)4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刘 斌

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

人民陪审员  熊汉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