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2718号之一
原告:湖北翼新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齐星名居2栋1单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丁荆松,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樊城区悦林五金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樊城区前进路创富鑫城1幢2层2099室。
经营者:王月清,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襄阳市人,户籍登记住址襄阳市樊城区,现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湖北翼新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城区悦林五金百货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翼新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翼新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樊城区悦林五金百货超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翼新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原告湖北翼新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武英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人民陪审员 周 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