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肇东市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3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肇东建兴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北十街四委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9号市民之家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嫩江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肇东市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上诉人肇东市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4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弘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陶 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