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3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肇东建兴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北十街四委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9号市民之家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嫩江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肇东市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上诉人肇东市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4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弘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陶 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