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5095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5095号
原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85853803T,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千阳路271弄4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杨树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忠,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25161965XF,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上海优珏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美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孝玲
书 记 员 施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