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大顺医药有限公司、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6539号
原告:江苏大顺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T77YX91,住所地沭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州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彭勋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磊,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帅,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住江苏省沛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25161965XF,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勇、杨燕,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大顺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顺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江苏大顺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辛 晖
审 判 员  鲍杨柳
人民陪审员  孙 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