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琥珀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民终236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江苏金琥珀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潘书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增,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斌,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
原审被告:潘旭平,男,198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审被告:潘虎白,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上诉人江苏金琥珀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斌、潘旭平、潘虎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391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金琥珀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江苏金琥珀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金琥珀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46元,减半收取58723元,由上诉人江苏金琥珀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孟 娟
审 判 员  王素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董新西
书 记 员  陆滢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