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286号
申请人: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申请人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08执保1777号执行裁定,并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苏州供电支行某账户存款305435.05元。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305435.05元担保款,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本院作出(2021)渝0108执保2180号执行裁定予以准许,并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现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申请人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上述担保款305435.05元予以退还。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的担保款305435.0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明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中武
书 记 员 乔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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