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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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5103号
原告: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新登镇登城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3680元,由原告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