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5746号
原告:**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25161965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渟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埃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大道1号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16LCC6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埃眸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后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