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26民初2392号
原告:蚌埠金鹰新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刘府镇官沟社区蚌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WU4G47。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25161965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金鹰新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蚌埠金鹰新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金鹰新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