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15965号
原告:***,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进,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沈鹤,女,成年,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木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沈鹤、青岛木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鹤、青岛木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杨